公告修正藥事法第102條

函轉衛生福利部「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十三及「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巡迴地點列屬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列表」附表二,於114年3月20日分別以衛授食字第1141411664號及以衛授食字第1141411665號公告修正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