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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May
2021

醫療院所配合醫療器材管理相關規定

公文公告

醫療院所配合醫療器材管理相關規定:

1.「醫療器材管理法」於11051日施行,依本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制定之「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亦將於同日(5/1)配合施行。

2.其中醫事機構應建立與保存(含申報)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詳見中央公告,倘未依規定執行者,可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71 條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有關「應建立來源及流向資料之醫療器材/公告應申報來源及流向之品項」諮詢窗口:

吳先生(03)5732043(03)5743868或黃小姐(03)573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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