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院所產生的醫療廢棄物,需委託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經查詢目前可合法清運機構如下:
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1年12月20日發布修正之「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廢牙冠已列入醫療事業廢棄物,需有「廢牙冠﹝代碼:R-1309﹞」之檢核登記廠商才能合法清運再利用廢棄牙冠,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s://rms.epa.gov.tw/RMS/﹞,目前台灣可進行廢牙冠回收再利用﹝廢棄物代碼:R-1309﹞之合法廠商如下:
本會於110年7月1日與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1年的廢牙冠委託再利用契約書,日前經會員診所來電反應,有不肖廠商假冒朝日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向會員回收廢棄牙冠,此屬不法行為,請各診所留意,勿受騙上當。為避免再發生其他不肖廠商冒收事宜,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診所收取廢牙冠,會提早電話聯繫,回收清運當日出示公司識別證,三方﹝公會、診所與欣偉公司﹞簽訂的捐贈同意書供診所查核,並現場秤重提供收據存查,若無,診所得以拒絕,並請向公會回報。
最後提醒會員院所,診所醫療廢棄物與廢牙冠若未妥善處理,恐有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新北市牙醫師公會理事長 林順華
Jul 17 , 2024
Jul 17 , 2024
Jul 17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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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 17 ,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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