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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Apr
2022

院所內醫療廢棄物﹝含廢牙冠﹞ 務必委託合法清除機構處理以免有觸法之虞

公文公告

 醫療院所產生的醫療廢棄物,需委託甲級廢棄物清除機構處理,經查詢目前可合法清運機構如下:

  1. 有限責任台北市醫療廢棄物清除設備利用合作社 02-2542-0288
  2. 嘉德技術開發股份有限公司02-2571-0969
  3. 良衛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2-2579-5559

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11220日發布修正之「醫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廢牙冠已列入醫療事業廢棄物,需有「廢牙冠﹝代碼:R-1309﹞」之檢核登記廠商才能合法清運再利用廢棄牙冠,經查詢行政院環境保護署﹝https://rms.epa.gov.tw/RMS/﹞,目前台灣可進行廢牙冠回收再利用﹝廢棄物代碼:R-1309﹞之合法廠商如下:

  1. 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
  2. 鑫全翔有限公司
  3. 豪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台灣田中貴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工廠

    本會於11071日與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1年的廢牙冠委託再利用契約書,日前經會員診所來電反應,有不肖廠商假冒朝日浦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義,向會員回收廢棄牙冠,此屬不法行為,請各診所留意,勿受騙上當。為避免再發生其他不肖廠商冒收事宜,欣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診所收取廢牙冠,會提早電話聯繫,回收清運當日出示公司識別證三方﹝公會、診所與欣偉公司﹞簽訂的捐贈同意書供診所查核,並現場秤重提供收據存查,若無,診所得以拒絕,並請向公會回報。

    最後提醒會員院所,診所醫療廢棄物與廢牙冠若未妥善處理,恐有觸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之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開具虛偽證明。
 

新北市牙醫師公會理事長 林順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