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設立、異動申請審查作業新增注意事項
- 凡診所設立、變更之異動作業至各地衛生所前需準備『建築物使用執 照』, 樓板面積超過500平方公尺(約152坪)須載明診所用途(G3)。
- 『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載明為診所用,衛生所將不予核辦。
- 為避免因建築物使用執照』未載明建物用途之不予核辦情形發生,特研議診所樓板面積未達500平方公尺者(含500 m2 約152坪)可至工務局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證明』,其非有符合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證明要點。(100年6月15日北府工建字第1000486709號令公布)
- 『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證明』申請檢附證件請詳(附件)
- 實施日期從97.04.11起
- 如有任何疑問請洽各地衛生所及工務局02-2960-3456轉5851輪值櫃台
免辦理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證明申請應檢附證件
- 建築物變更便用同意書1份【申請人為屋主者免附】
-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土地)1份【當地公所申請】
- 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非都市土地始須檢附)1份【如為甲、乙、丙、丁等建築用地始須檢附】
- 使用執照或部份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存根聯影本1份
- 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1份
- 建物測量成果圖1份
- 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變更使用執照竣工圖說:當層平面圖【2張,自行留底1張】、地面一層平面圖【1張】、位置(配置)圖1份【註:當層即為地面1層時影印2張,自行留底1張】【請到新北市政府5樓25號櫃檯申請:應攜帶所有權人印章、身分證影本及權利證明文件;請洽分機5853影印服務櫃檯】
- 門版整編證明(未涉門牌整編者免付)1份
【項次3、4、5、6可到新北市政府一樓服務中心申請】
【查核方式:使用執照上載示地址與現況門牌是否相符】
【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
4、5、6、7必備文件
1、2、3、8視情況準備
如有任何問題請洽:02-2960-3456轉5851服務櫃檯
檔案下載: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