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
- 請該地區負責理監事填寫理監事證明書。27屆地區負責人一覽表
- 至新北市牙醫師公會辦理異動事宜
- 至診所所在地衛生所辦理執業執照變更﹝因各地衛生所規定不同,請先去電衛生所詢問﹞
至公會辦理請檢附下列資料:
- 理監事證明書(由地區負責人簽章),檔案下載:理監事證明書
- 原服務診所離職證明,需蓋診所大小章,檔案下載:在離職證明
- 新北市牙醫師公會會員證書。
- 非本人辦理需檢附委託書,受託人需攜帶身份證正本與雙方印章。檔案下載:辦理異動委託書
- 會費需繳清,並繳交異動費用500元及開業費用30,000~55,000元不等(開業費用依入會時繳交之入會服務費而有所不同,請事先來電查詢),始得辦理異動。
注意事項
- 民國99年起畢業醫師除需服務滿兩年,還須具備2年PGY訓練證明,始可為開業醫師;民國99年以前之畢業醫師,未曾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以前擔任過開業醫師,若要開業仍需具備2年PGY訓練證明。行政院衛生署100年函文說明
- 診所設備需達80%完工,包括招牌、照明燈、逃生指示燈、滅火器。
- 新診所名稱請先電洽公會查詢登記,登記日起保留一個月,診所名稱不得與現有新北市牙醫診所同名(如有登記專利也不得使用)。
- 凡開業者,衛生所需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用途需註明診所用途,如用途不符者,診所未達152坪可至工務局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證明』,辦理說明請詳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流程,或洽工務局02-2960-3456#5851。
衛生所異動辦理業務相關表格請至新北市政府線上申辦服務網下載。申請項目如後:辦理醫療(事)機構開業、歇業、異動登記 / 辦理醫事人員執業、歇業、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