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地區列表」附表2、附表13、附表16及附表17,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8年05月09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404036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公文檔案下載:1393
Jul 17 , 2024